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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愛蓮代表兩會建議:對航空障礙物管理立法
對航空障礙物管理立法的幾點建議:
一是建立立法聯動機制。障礙物管理涉及到民航、住建、>電力等部門,也包括各級政_府,因此需要建立中央、地方多個部門}的聯動立法機制,加強立法的頂層設計,提&高立法效率。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,由民航局确>定障礙物範圍和标準;住建部會同民航局确定障礙物:數據管理的制度;民航局、住建部建立工>作機制,共同做好數據報送、收集#、發布、評估的工作。
二是立法需考慮因素。一是确定航空障礙物(包括!自然和人工障礙物)标準,尤其應規定如果人工障礙!物的高度超過規定的值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時&,則成為淨空障礙物;二是對于人工障礙物,當規_劃或建設項目高于地面一定高度或規定的機場障礙物限(制面時,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在項目開)工前組織進行航空安全評估,并在建設過程中%和項目竣工驗收後,将人工障#礙物的真實高度提交給民用航空主管部#門用于公布;三是确定航空,安全評估和協調機制,以便)确定航空障礙物(包括自然和(人工障礙物)對航空安全的影響,并确定如何調整規劃}或建設方案;四是規定負責收集、維護航.空障礙物數據庫的主管部門及)部門分工與工作流程,明确航空障礙物信息申報^主體、内容、格式和程序。五是确定單位及公民?權利與義務,障礙物管理對象非常廣泛,涉及單位、公:民的權利與義務,在立法中需予以确定。
三是縮短立法周期。鑒于目視飛行航空圖對航空安?全和通用航空發展的重要作用,建議縮短立>法周期,由國務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用_航空、城鄉規劃、建設行政等!主管部門,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啟動相關研究、起草>等工作,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>。目前民用航空法已向全社會征求意見,%正在國務院法制部門審查完善,為加快立法>進程,建議在《民用航空法》修訂中明确相關制度要&求,由法制部門組織民航、住建等部門研究。%